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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7日 星期六

借錢不還,討債四撇步


作者:李耿誠






俗話說,朋友有通財之義。這話用在借款糾紛頗有幾分道理,我們先不談職業的放借款,一般放借款的雙方通常是有交情,這種情況之下,借款人顧及交情之故,而不願追討。

不過真要追討債權的話,可以考慮發催債通知,聲請調解,進行訴訟,取後執行名義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

發通知催債


如果沒有定還款期限,可以隨時請求還款,或者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對方在期限內還款。

催告不論是用簡訊、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都可,不過要確認債務人有收到催款的意思,建議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正式方式來催告。

聲請調解







借款金額不高的話,例如十萬元以下,強烈建議直接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
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作成的調解筆錄等同判決。對方不履行筆錄的內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另外提起訴訟,比較省錢、省時間。

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本票裁定

民眾常以簽立本票來擔保借款,法律設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簡易的程序,只要提出相當的證據,以書面向法院提出即可,法院不會開庭。

支付命令核發後債務人如果20天內沒有異議,得以該支付命令去調閱債務人的財產進而聲請查封拍賣其財產。債務人一旦異議,就會轉為下面的正式訴訟。

正式提起訴訟






如果對方就催告都置之不理,也沒有出席調解,或者金額較高,則可以考慮備齊借據、催告通知等證據後,撰寫書狀直接提出訴訟,由法院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


經過上面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取得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判決後,為了解對方有無清償能力。

先向國稅局查詢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如果對方有不動產,再向地政機關調取不動產的謄本,備齊資料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

對方的國稅局查詢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上面如果空空如也,沒有任何的資料,仍然可以聲請法院向勞保局查詢對方有無勞保投資資料或郵局存款,請求法院扣押薪水的三分之一或郵局存款來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