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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 星期五

男子無視保護令 毆傷7歲女兒遭起訴

桃園市龜山區37歲黃姓男子,過去有對女兒家暴紀錄,法院於2019年核發保護令且為期1年10月,黃男仍於去年6月間在住處持棍子毆打7歲女兒,造成她左大腿大面積瘀傷,黃男推稱女兒是在學校受傷,但女童明確指出「是被爸爸打的」且瘀青面積大,與學校小碰撞、小傷有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採信黃男說詞,偵結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自由時報2021-12-16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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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人或男女朋友之間有暴力行為(包括肢體衝突或言語、精神上的侵害),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人避免再受暴力侵害。保護令在實務上的運用相當方便,舉證上較為寬鬆,有實際的約束力,違反保護令被當作一種犯罪,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力的作為。我們從這個新聞案例來說明它可能經過的程序。

程序1:聲請保護令

以這個新聞案例來說,黃姓男子先前有對女兒施加暴力時,女兒本身、女兒的媽媽、學校老師、警方等等,都可以通報,或聲請保護令。

程序2:核發保護令

聲請家暴令後,會視聲請及個案情況,法院可能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令,之後會再開啟通常保護令程序,期限最長為二年。保護令一般會命令加害人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完就會鬧事。

程序3:以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

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

簡單地說,加害人一旦違反保護令或有違反的嫌疑時,報警後警方到場可以以現行犯逮捕,把人抓起來,限制其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是這樣規定:

  •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預防性羈押

如果加害人反覆違反保護令或有家暴成立犯罪,讓家人不堪其擾時,法院甚至可以羈押加害人,暫時把人關起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這樣規定: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違反後果:刑期最重判3年

違反保護令罪的刑期,最輕可判2個月,最重可判3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是「違反保護令罪」:

  •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列裁定者(按,指法院在保護令附加的命令事項),為本法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三、遷出住居所。
    •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喝完就會鬧事,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至醫院接受酒癮戒治的治療。

2022年1月14日 星期五

男控遭設局抓猴 被判賠 6 萬

高雄已婚的黃姓男子前年在屏東和楊姓女子車禍,2 人因車禍認識,2 個月後,黃男、楊女一起上旅館,楊女為黃男打完手槍後,黃妻和徵信社人員早守候門外,妻告夫求償 60 萬元,被告發現楊女竟是徵信社負責人,懷疑遭人設局,高雄地院判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自由時報 2021-06-07 報導

這則新聞案例的重點在於,黃姓的行為有沒有侵害配偶權,到達情節重大的程度?精神慰撫金多少為適當?

先前我也寫過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文章

 

夫妻互告,難求圓滿

這案例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太太對先生提告求償,因為這類事情發生後,通常是配偶對小王或小三提告,外遇的人(突然迷途知返?)會和配偶站在同陣線。

發生在108年9月間,黃男的太太也對黃男提出通姦告訴,109年5月29日因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地檢署檢察官就以刑罰廢止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黃男太太還有對黃男提出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民事訴訟,求償60萬元,以及離婚及監護權訴訟。侵害配偶權訴訴訟,是由民事庭審理,離婚及監護權訴訟由家事法庭審理。

最後法院判決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離婚及監護權部分,則是黃妻勝訴,不過判決離婚部分,還有其他的理由,不是只有以侵害配權這項理由。

 

與第三人有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屬侵害配偶權

民法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男女結婚後成為夫妻,法律上因此負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例如保有本姓或冠配偶姓、住所地協議、互負同居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互負扶養義務、互負誠實義務等等。這些都是基於夫妻身分而發生的身分法益。

夫妻一方違反婚姻的誠實義務,與婚姻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者,則一方配偶即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親密的影音、LINE對話、情書等都可以當證據

侵害配偶權除了性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的親密行為,只要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做出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行為,侵害配偶權便能成立。不同於以前的通姦罪,需有性器結合的證據,相當嚴格。


舉凡有曖昧、親密的行為的證據就可以提出,例如:親密的影片或合照(牽手、擁抱、愛撫)、情書、曖昧的LINE對話截圖等對話內容(我愛你、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等等)。

 

縱使是「設計離婚」,也是自願決定

法官根據警方當時偵詢內容,認定黃男、楊女同處一室,不管是否是妻子或徵信社設局,黃男可以拒絕和楊女前往旅館,或不與對方聯絡、接觸,楊女也未以脅迫或限制人身自由手段為黃男手淫,黃男行為已侵害配偶權,影響婚姻間的互信與忠誠基礎。黃男、楊女在房間行為,完全出於自願,故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仍可上訴。

 

精神慰撫金由法官審酌各項因素裁量判斷

法律雖然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但多少的金額才是相當呢?

法院對於慰撫金的量定,判決裡通常會說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的數額。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的參考」。

總的來說,還是法官的裁量權,不過通常在有發生性行為案件,賠償金額大約在20萬元上下,親密行為則在10萬元上下,不過在刑事通姦罪遭違憲宣告後,民事賠償金額是否會有往上的趨勢,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