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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星期三

讀書筆記:如果人生有地圖-- 工作地圖

撰文:李耿誠律師


心理學家佛洛伊德說,人類幸福的兩大基石是愛情與工作。剛好呼應本書前一章談到婚姻、愛情,這章談到工作。

現實生活中,工作佔據我們大部分的時間,在工作裡是不是能夠感到快樂,也影響我們的生命的品質。

對此,「如果人生有地圖」中的工作地圖中,歸納出五個議題與指引。


我們該如何選擇工作?

我們臺灣有一說法是要找「錢多、事少、離家近、睡覺睡覺到自然醒」的工作,看起來這些都是外在的標準。不過,專家們卻說,選擇有你有興趣的事業。

複習一下,書中的專家指的是作者訪談近1200名,65歲以上長者們,將他/她們視為生活的專家。

專家們建議用「內在獎勵」,或追求使命,像是你的興趣或價值觀的工作,而不是外在的標準。簡單說,只要確定妳賺錢的方式會讓妳快樂就行。


做了不對的工作,該怎麼辦?

有人會說,我就是找不到對的工作呀。專家們仍然建議,不要放棄尋找能讓你快樂的工作,你可以採取設下「離職日期」的作法。

不然,真正的悲劇不是你發現做了不對的工作,而是你一直留在原地不動。

設定目標去爭取你真正喜歡做的工作,甚至可以將生涯規畫上分成幾個階段,確定你可以在不滿意的工作待多久,一旦確定不適合,就別浪費時間。

最重要的事情是,你要在這段過程中,了解自己是誰,自己的需求,以及擁有什麼樣的能力。


遇到爛工作與廢物同事,該怎麼辦?

除了設下「離職日期」和瞭解自己之外,還能怎麼做?

專家們建議,充分利用爛工作。

將它們視為學習經驗,並把握機會蒐集有關業界或專業的知識。我們也要向廢物同事學習,因為他/她是你的壞榜樣。

另一個戰略是,讓爛工作變成你非常擅長的事,就是全盤掌握,甚至改善這份工作。這樣你會對自己的感覺會比較好,無論做什麼工作都盡力而為,以自己的成就為傲。


工作除了專業能力之外,還需要什麼能力? 

人際技巧是你成功的關鍵,這是指與他人相處的能力。諸如同理心、體恤心、傾聽技巧和爭端解決能力等特質,是職場的根本要素。

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專業領域和關注範圍,也要明白為什麼別人不會相信你所相信的事,不會和你採取一樣的行動, 

專家們認為工作上的同理心是可以學習的。只要主動投入心力來理解他人的觀點、學會怎麼問恰當的問題。許多長者指出,我們必須尊重其他員工的專業知識,尤其是基層員工。這有一項基本原則是:適度保持謙遜。


工作之中最重要的是? 

專家們認為,是找到自主權。因為工作是你從早到晚都要做的事,這能帶來生命中最深刻的滿足感。


早上起床,你要問問自己的問題? 

最後複習一下,如果人生有地圖裡,工作地圖的重點:

一、選擇有你的有興趣事業

二、尋找能讓你快樂的工作。

三、充分利用爛工作

四、人際能力是根本要素

五、掌握工作中最大的自主權

書中最後有個檢視,你應該問自已:「早上起床,我期待上班嗎 ? 」

2022年3月25日 星期五

<為什麼你該寫一本書?> -讀書心得

 撰文:李耿誠律師


<為什麼你該寫一本書?> -寫書三步驟



專業寫手所寫的出書指南

<為什麼你該寫一本書?>作者是金妮・卡特(Ginny Carter),她是商業書籍的代筆作家兼寫作教練。她在商業與行銷領域有二十年的工作背景,擅長利用能夠建立權威的商業書籍,來為她的客戶提升專業可信度。

書名雖然是<為什麼你該寫一本書?>,不過也包含「如何寫一本書?」的問題,書中介紹完整寫書的流程,指出寫書的三個階段即計畫、寫作、 宣傳,是實用的指南書。我挑出感興的三個問題來分享。


寫書是為了深入瞭解自己的想法

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要寫書呢?

作者認為,寫一本書是更深入了解自己專業的最佳方式。書中引用暢銷作家兼專業思想大師賽斯.高汀(Seth Godin)的話,更為簡潔有力:「最能改變你人生的書,就是你寫的那一本。」

這和不少文章的觀點相同,寫作是為了自己,為了更瞭解自己的想法,如同卡片盒筆記法乙書中,引用德國社會學大師盧曼所說的「不寫,就無法思考。」,指出寫作就是自我學習、思考的媒介。

競品很多,代表還有市場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同領域內的書很多,競爭激烈,那還要寫嗎?

作者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如果「競品」很多,代表市場仍有利可圖,因為人們想了解深入了解某個主題時,通常不會只買一本書。這種看法似乎與一般事業的考量不同。


在書裡行銷事業的訣竅


第三個問題是,如何在書裡行銷我的事業呢?

作者建議使用三項訣竅:
  • 用戶磁鐵(lead magnets)
  • 播種策略(seeding)
  • 將意見領袖(influencers)帶入你的書裡。

用戶磁鐵(lead magnets):提供免費資源給讀者,並留下讀者的電子郵件。例如自己製作的PDF檔(範本、流程圖、清單等等)或是影音檔(示範影片)。以法普書(宣傳法律知識的書)來說,可以製作法律程序圖、權益檢核清單等等。

播種策略(seeding):在書中穿插幾則工作上的成功案例,不要放太多。

將意見領袖(influencers)帶入書裡:選擇和你的目標市場相近的意見領袖為你的書受訪或提供意見。以法普書來說,或許可以將民意代表、會計師或地政士等處理糾紛的意見帶入書中。



2022年3月11日 星期五

「如果人生有地圖」-婚姻地圖(上)

撰文:李耿誠律師

「如果人生有地圖」中的婚姻地圖,歸納出婚姻的五個軌跡、指引,分別是

  • 一、和價值觀相近的人結婚。
  • 二、友誼和愛情一樣重要
  • 三、試著多付出,而非計較公平。
  • 四、彼此要交談重要的事。
  • 五、重視姻姻的價值,不只是與伴侶的許諾。

今天先談前面三個指引,在談這些指引之前,或許要先問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結婚還有什麼意義嗎?」

2021年新聞報導台灣的離婚率亞洲第一,是否代表台灣人相當高的比例在婚姻關係中,有著不愉快的經驗,才有如此高的離婚率,這是否意味著結婚其實沒有比較好,已經沒有什麼意義?

作者認為仍然有其意義。國外研究家庭的學者都認為,婚姻對我們人生有好處,身心比較快樂與健康。而且美國實際的調查顯示,婚姻仍然是多數人追求的理想,離婚後四年內的再婚的比例高達75%。這個現象被諷刺為「希望打敗經驗」。

我們處理婚姻案件的過程中,經常聽到當事人會說我們夫妻價值觀、個性不合、常常吵架、對方不做家事,或者我們沒有在對話等等的原因,已經沒辦法在一起生活,所以要訴訟離婚。

不過,這些是法律上「離婚的相對理由」,法院會嚴格看待這些事證,不會輕易准許離婚。例如,判決提到「離婚的相對理由」,常見下面這段話: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的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但若夫妻的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的破綻,夫妻之一方即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可見訴訟離婚沒有那麼簡單,如果離不了婚,我們又該如何經營婚姻呢? 更進一步去想,如何避免走到離婚這條路呢?

婚姻中如何避免爭吵?-和價值觀相近的人結婚。

作者認為,伴侶間本質、價值觀相近,比較可能白頭偕老,也比較少爭吵,就像是打了「防止爭吵的預防針」

如何確認伴侶的價觀相近,我們要先弄清楚自己的價值觀,具體的作法是盤點自己重視和相信的事物,然後列出清單。

研究結果明確指出,在經濟背景、宗教等方面屬於同類,且年齡相近的婚姻最為穩定,通常也比較幸幅。

或許你會問,難道我們不能和價值觀和人生觀差異甚大的對象交往或結婚? 難道用愛不可能改變對方嗎?

作者引用這些專家的看法,認為非常困難,簡直是癡人說夢,改變自己的觀感和行為的成功率比較有可能。

維繫婚姻幸福長久的秘訣?-友誼和愛情一樣重要

和伴侶做好朋友,而不是因為孩子。

對於維繫幸福長久婚姻的秘訣,專家們很常給出的答案是「我和我最好的朋友結婚」。

具體的作法是,想像一下小時候玩樂的場景,你的伴侶應該是你最想一起玩的那個小孩。因此,在選擇伴侶時,除了愛情之外,也要考慮友誼的需要。

婚姻經營長久美滿的要素?-試著多付出,而非計較公平

雙方要一直互相遷就、讓步與妥協,隨時完全付出。

有一個原則可以參考:「超過五五對等原則」,婚姻的經營視情況而定,不是五五對等情況,我們必須決定持續且大量付出。因為家裡必須平靜祥和,了解對方來自那裡,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專家們經常自問:「我可以為對方做些什麼?」

另外,專家們大都用「團隊」描述婚姻形象,不要擔心婚姻裡誰贏誰輸,通力合作便能減輕生命的重擔。

2022年1月21日 星期五

男子無視保護令 毆傷7歲女兒遭起訴

桃園市龜山區37歲黃姓男子,過去有對女兒家暴紀錄,法院於2019年核發保護令且為期1年10月,黃男仍於去年6月間在住處持棍子毆打7歲女兒,造成她左大腿大面積瘀傷,黃男推稱女兒是在學校受傷,但女童明確指出「是被爸爸打的」且瘀青面積大,與學校小碰撞、小傷有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採信黃男說詞,偵結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自由時報2021-12-16報導。

你可能想知道

如果家人或男女朋友之間有暴力行為(包括肢體衝突或言語、精神上的侵害),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人避免再受暴力侵害。保護令在實務上的運用相當方便,舉證上較為寬鬆,有實際的約束力,違反保護令被當作一種犯罪,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力的作為。我們從這個新聞案例來說明它可能經過的程序。

程序1:聲請保護令

以這個新聞案例來說,黃姓男子先前有對女兒施加暴力時,女兒本身、女兒的媽媽、學校老師、警方等等,都可以通報,或聲請保護令。

程序2:核發保護令

聲請家暴令後,會視聲請及個案情況,法院可能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令,之後會再開啟通常保護令程序,期限最長為二年。保護令一般會命令加害人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完就會鬧事。

程序3:以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

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

簡單地說,加害人一旦違反保護令或有違反的嫌疑時,報警後警方到場可以以現行犯逮捕,把人抓起來,限制其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是這樣規定:

  •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預防性羈押

如果加害人反覆違反保護令或有家暴成立犯罪,讓家人不堪其擾時,法院甚至可以羈押加害人,暫時把人關起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這樣規定: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違反後果:刑期最重判3年

違反保護令罪的刑期,最輕可判2個月,最重可判3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是「違反保護令罪」:

  •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列裁定者(按,指法院在保護令附加的命令事項),為本法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三、遷出住居所。
    •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加害人有酒癮,喝完就會鬧事,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至醫院接受酒癮戒治的治療。

2022年1月14日 星期五

男控遭設局抓猴 被判賠 6 萬

高雄已婚的黃姓男子前年在屏東和楊姓女子車禍,2 人因車禍認識,2 個月後,黃男、楊女一起上旅館,楊女為黃男打完手槍後,黃妻和徵信社人員早守候門外,妻告夫求償 60 萬元,被告發現楊女竟是徵信社負責人,懷疑遭人設局,高雄地院判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自由時報 2021-06-07 報導

這則新聞案例的重點在於,黃姓的行為有沒有侵害配偶權,到達情節重大的程度?精神慰撫金多少為適當?

先前我也寫過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文章

 

夫妻互告,難求圓滿

這案例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太太對先生提告求償,因為這類事情發生後,通常是配偶對小王或小三提告,外遇的人(突然迷途知返?)會和配偶站在同陣線。

發生在108年9月間,黃男的太太也對黃男提出通姦告訴,109年5月29日因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地檢署檢察官就以刑罰廢止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黃男太太還有對黃男提出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民事訴訟,求償60萬元,以及離婚及監護權訴訟。侵害配偶權訴訴訟,是由民事庭審理,離婚及監護權訴訟由家事法庭審理。

最後法院判決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離婚及監護權部分,則是黃妻勝訴,不過判決離婚部分,還有其他的理由,不是只有以侵害配權這項理由。

 

與第三人有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屬侵害配偶權

民法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男女結婚後成為夫妻,法律上因此負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例如保有本姓或冠配偶姓、住所地協議、互負同居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互負扶養義務、互負誠實義務等等。這些都是基於夫妻身分而發生的身分法益。

夫妻一方違反婚姻的誠實義務,與婚姻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者,則一方配偶即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親密的影音、LINE對話、情書等都可以當證據

侵害配偶權除了性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的親密行為,只要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做出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行為,侵害配偶權便能成立。不同於以前的通姦罪,需有性器結合的證據,相當嚴格。


舉凡有曖昧、親密的行為的證據就可以提出,例如:親密的影片或合照(牽手、擁抱、愛撫)、情書、曖昧的LINE對話截圖等對話內容(我愛你、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等等)。

 

縱使是「設計離婚」,也是自願決定

法官根據警方當時偵詢內容,認定黃男、楊女同處一室,不管是否是妻子或徵信社設局,黃男可以拒絕和楊女前往旅館,或不與對方聯絡、接觸,楊女也未以脅迫或限制人身自由手段為黃男手淫,黃男行為已侵害配偶權,影響婚姻間的互信與忠誠基礎。黃男、楊女在房間行為,完全出於自願,故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仍可上訴。

 

精神慰撫金由法官審酌各項因素裁量判斷

法律雖然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但多少的金額才是相當呢?

法院對於慰撫金的量定,判決裡通常會說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的數額。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的參考」。

總的來說,還是法官的裁量權,不過通常在有發生性行為案件,賠償金額大約在20萬元上下,親密行為則在10萬元上下,不過在刑事通姦罪遭違憲宣告後,民事賠償金額是否會有往上的趨勢,值得觀察。